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 知
曲政发〔202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对《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18〕21号)(qfdr-2022-0020001)作出修改,并延长有效期: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七条修改为:“城区范围内持有《济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3.第十条修改为:“市住建、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收取”;
4.删除第十一条;
5.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9月11日。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3-0020001。
(二)对《曲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19〕
7号)(qfdr-2022-0020002)作出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和《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
3.第七条修改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第八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
5.第九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
6.第十五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
7.第十七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
8.第十八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
9.第十九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
10.第二十五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
11.第二十六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
12.第二十七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
13.第二十八条,按照《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
14.删除原第五章法律责任,添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3-0020002。
(三)对《曲阜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曲政办〔2020〕7号)(qfdr-2020-0020005)作出修改,并延长有效期:
1.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申请宅基地事项的审批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组织人员配合测绘单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测量;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校验、初审;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制定出台本镇(街道)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制度,对各村在宅基地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进行管控和平衡;组织各村以村为单位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及权利人身份认定、不动产权属确认、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予以校验、初审,协助做好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
2.删除原第八章法律责任。
3.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0月24日。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qfdr-2023-0020003。
二、《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21〕10号)(qfdr-2021-0010004)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届时自然失效。
附件:1.《曲阜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2.《曲阜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3.《曲阜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图文解读 |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 |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刘汝方解读《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