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细化了空间类专项规划的范围。空间类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跨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文化和旅游、矿产、林业、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防灾、信息、物流、市政、人防、地下空间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殡葬、城市绿化、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梳理了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在充分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结合曲阜市实际,梳理形成了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与《办法》同步印发,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明确了空间类专项规划的审批管理。对空间类专项规划实行动态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调整程序。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统一规划底图、底数,严格落实曲阜市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形成完整成果。
建立了空间类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机制。统一规划数据基础,在编制空间类专项规划时,应当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底图和相关空间类数据;统筹规划编制内容,空间类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空间类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定位、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全部予以落实;统一纳入规划管理,经批准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叠加到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一张图”管理,并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解读人:刘惠舒 曲阜市城乡规划中心空间规划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537-3735803
文件发布链接: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曲阜市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