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指出,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起草制定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年初,根据住建部、山东省住建厅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市住建局牵头组织了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工作。2023年1月27日通过协同办公oa系统向各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征集对《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2023年1月30日意见征求完毕,根据各单位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23年2月3日,司法局召开《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会议认为《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符合本市实际情况,风险程度低,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2023年5月18日,司法局对《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完善,形成现在的《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三、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有: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53条,划定了重点保护内容,完善了保护措施,阐述了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曲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2、明确了曲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鲁国故城、仙源县城、明故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在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规定了可以确定为县级历史建筑的条件,同时也规定了可以确定为县级传统风貌区的条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潜在资源预先保护制度,定期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潜在资源普查工作。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在传统村落确定公布后两年内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是与济南、泰安共同打造国际“山水圣人” 文化枢轴、明确三大类十五分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保护鲁国故城、仙源县城、明故城护城河环绕、城垣形制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市或者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村庄规划。
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林地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制订保护方案。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相关规定。规范了历史城区的传统地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历史城区内的城墙遗址、水系、重要道路、泉池、公共绿化空间、树木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保护措施。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实行分级保护,并确定保护责任人,同时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制度。
5、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参与投资、开发建设、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调动原住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合理的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工艺美术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等。
6、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综合行政执法、属地镇街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联系单位: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37-652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