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我市出台了《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问本《办法》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答: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实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牵头制定了《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问:请问本《办法》的出台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哪些意义?
答:《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曲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擦亮“诚信曲阜”品牌,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发挥好社会信用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问:能简要说明一下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吗?
答:办法共十章,八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要求,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可以依法依约记录其会员、服务对象或经营者等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发布声明、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供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应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要统筹使用、有机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等多维度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五)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六)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中心有权对信用报告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信用环境建设。一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二是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开展诚信示范创建活动;四是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五是提高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六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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