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曲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有关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牵头制定了《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原则
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用信息归集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监管部门提供的,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依据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指标进行加分、减分,形成综合评定结果。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 、a、b、c、c-、d、d-七个等级。
(三)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同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四)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及时调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同时要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解读联系人:曾晖
联系电话:0537-4498700
文件发布链接: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视频解读 |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 |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