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关于信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擦亮“诚信曲阜”品牌,市社会信用中心起草了《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
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市社会信用中心,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hengxinqufu@163.com;若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后,邮寄或拍照通过oa系统反馈至市社会信用中心。
联系人: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李亚宁
电话:0537-4498700
地址:曲阜市会展中心主楼4a层
征求意见时限: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4日
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2023年2月23日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披露、信用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管、查询使用、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诚信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统筹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市诚信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信用中心。
市诚信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协同做好社会信用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发应用及相关服务工作,承担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拟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业务标准及公共信用信息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 每年11月份为我市“诚信宣传月”。宣传月主题为:深入推动中华传统美德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倡树新时代美德健康生活方式,弘扬诚信文化,一体推进诚信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建立诚信文化宣传、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实施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强化契约精神,培育守法履约和规则意识,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范围
第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以下统称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就业状况、学历、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反映本人基本情况的信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以及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信息;
(二)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三)参加慈善捐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社会贡献信息;
(四)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
(五)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信息;
(二)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五)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六)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司法公证以及适用告知承诺制服务等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信息;
(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八)虚假承诺和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九)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十)法定抽查检查未通过的结果信息;
(十一)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十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十三)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十四)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信息;
(十五)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举报信息;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认定失信信息应当考虑信用主体违法、违约的主观意图、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属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作出。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作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
(二)监督检查、抽查、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
(三)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
(四)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按照“谁认定、谁督导、谁约谈”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统筹建设、运行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公共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数据清单管理。个人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其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包括:信息事项、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要素。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认定、谁归集”“谁主管、谁归集”和“属地负责、部门负责”的原则。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要求,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不得以业务信息系统管理权限等理由拒绝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已通过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行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除外。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程序由市社会信用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经信用主体授权或者同意,可以依法依约记录其会员、服务对象或经营者等信用主体的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应当依法依约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评价信息,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明确告知共享和应用方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发布声明、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供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个人可以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表彰奖励、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有佐证材料的信息,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授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个人信用积分的依据,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法依约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开展社会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机制。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进行核查,符合共享条件的可以共享,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诚信信息长期公示和保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可以通过提供复制件、安排查阅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市社会信用中心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服务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免费查询服务以及信用信息记录、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通过移动终端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进行实名注册;向市自助服务终端、信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授权材料,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支持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公开其所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为1年;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为3年;公示满6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三)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3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保存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保存3年,3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3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被认定单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自移出名单之日起保存10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下列工作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使用与其管理服务事项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
(二)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年检年审和重大行政处罚裁量等;
(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资金和项目支持、资质认证、科研管理等;
(五)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职务职级任命和晋升;
(六)表彰奖励、通报表扬和评先评优;
(七)发展党员和“两代表一委员”资格审核;
(八)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
(九)其他涉及公共利益且有必要查询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权限或者程序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以及查询日志;
(三)违规使用、泄露、买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五)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四十条 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应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第四十一条 实行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制度。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具体措施等。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对认定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发起联合奖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社会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嵌入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当中,实现自动比对和自动反馈。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定期通报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或者便利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三)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
(四)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实施信用惩戒措施要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第四十七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证明承诺、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实施告知承诺等制度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主体履行承诺的核查监管机制。申请人虚假承诺、虚假申报或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应撤销原行政决定,将失信记录记入申请人名下,依法依规处罚管控。
第四十九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构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信用积分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实施守信激励措施,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教育就业、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个人信用积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个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十条 制定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开展行业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行业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要统筹使用、有机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等多维度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第五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周岁以上学生信用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信用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依据章程、约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禁止利用会员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费用减免、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减少赊销额度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六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相关服务和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履行下列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完善查询流量异常管控,建立信息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作出认定失信行为决定时应当告知、提醒信用主体,并同时告知其列入、移出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第五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采集单位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中心。
第六十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其相关失信信息,并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该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市社会信用中心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六十二条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市社会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规范信用修复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市社会信用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优化“信用中国(山东曲阜)”网站功能,提高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信用主体向市社会信用中心申请对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诚信信息不作公开公示的,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对外查询服务,并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第六十四条 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禁止非法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就信息用途、期限等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第六十七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十九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用行业监管规定,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中心有权对信用报告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限制使用其信用评级评价产品,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十一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和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咨询、调查评价、风险控制、管理培训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鼓励有关部门单位与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与服务。
第七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提出其业务需要的批量查询申请的,市社会信用中心依法依约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七十四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第七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
第七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十七条 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十八条 建立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将镇街、部门单位守信践诺和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诚信情况的监督考核、评价应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健全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大政务、财务等事项公开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第八十条 镇街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管理的思想和方式,结合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要多渠道筹集设立诚信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创新推进信用惠民便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八十一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积极开展诚信镇街、诚信单位、诚信村(社区)、诚信街区、诚信企业、诚信市场、诚信商户、诚信家庭、诚信市民等示范创建活动,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
第八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制定诚信教育规划,结合精神文明创建、美德曲阜建设、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树立诚信典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重要时间节点的集中宣传,如“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加强报、网、端、微互动,制作推出交互性、参与性强的融媒体产品。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和推广诚信典型、诚信事迹,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八十三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通过组织举办公益性培训、信用知识解读等方式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提高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公务员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课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提升诚信履职意识和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到校园建设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
第八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信用规约,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诚信履约。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引导资源要素优先向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配置,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氛围,优化营商环境。
第八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将信用信息分析应用嵌入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各领域,促进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提高服务和监管效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孔子故里·中国曲阜网 意见征集 【已结束】关于《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凯发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以及行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信用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负责我市信用监管系统建设、维护、管理,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与使用。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包括:
(一)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信息;
(二)国家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的信息;
(三)国家“互联网 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a”的信息;
(四)税务部门开展的行业评价等级为“a”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六)单位获得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七)慈善捐赠、包村扶贫等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
(八)获得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原产地标识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典型企业等品牌称号的信息;
(九)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称号或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或商标注册的信息;
(十)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市场主体失信信息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院公布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二)政府部门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按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信息;
(六)国家“互联网 监管”信用预警等级为“e”的信息;
(七)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八)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合同纠纷需承担责任方的信息;
(九)税务部门开展行业评价等级为“d”的信息;
(十)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开展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十一)高管失信信息;
(十二)虚假承诺或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十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十四)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的信息;
(十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项目等的信息;
(十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以及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信息;
(十七)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以及监督抽检、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监管部门提供和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
信息提供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归集信用信息时应告知市场主体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市场主体在我市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录入;或者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后,由系统自动抓取。
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曲阜)”网站,以“自愿填报 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报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和相关证明,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更加完整全面。
第三章 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由市社会信用中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根据统一的指标体系,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季度末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以及信用降级进行综合评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市场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信用降级认定为d级或d-级。
第十九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
第二十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规定,将各类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并细分为aaa、aa、a、a、b、c、c-、d、d-九个等级。各类别、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诚信守法类包括aaa级、aa级、a级、a级,aaa级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aa级分值为1020分至1049分,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19分,a级分值为1000分;
(二)轻微失信类为b级,b级分值为970分至999分;
(三)一般失信类包括c级、c-级,c级分值为900分至969分;c-级分值为801至899分;
(四)严重失信类包括d级、d-级,d级分值为701分至800分;d-级分值为700分及其以下。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
诚信信息评价有效期:信息属县市级及部门、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信息属济宁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2年;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3年;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诚信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
失信信息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为3年;信用降级信息有效期为5年。
其他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汇聚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中心,并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市社会信用中心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对a级及以上的市场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并享有以下权益:
(一)轻微违法行为以信用承诺代替,予以免罚;
(二)在“信用中国(山东曲阜)”网站常年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三)优先推荐表彰奖励对象;
(四)在申请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六)降低或免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八)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一次随机检查,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企业自觉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c级、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在“信用中国(山东曲阜)”网站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四)问题未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d级、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如出现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顶格处罚。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三)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
(四)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完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影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归集原因造成分类结果不准确,且产生不良影响的,由信息归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信用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市社会信用中心、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
第三十一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为扣减信用分80分,有效期2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归集至我市信用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支持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山东曲阜)”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信用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可以公示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该信用信息不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行政行为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以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信用信息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市社会信用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综合评价科学合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目录
附件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目录
信息属性 | 信息 类别 | 评 价 指 标 | 信用赋分 | 备注 |
诚信信息 | 企业捐款捐物信息 | 捐款 1000-10000元的,每 10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 2000-20000元的,每 2000元加 1分 | 10 | 每年最多加40分 |
捐款 10001-50000元的,每 40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20001-100000元的,每 8000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50001-100000元的,每 50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100001-200000元的,每 1万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10万元以上的,每 1万元加 1分; 捐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每 2万元加 1分 | 10 | |||
个体工商户捐款捐物信息 | 捐款 200-2000元的,每 2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400-4000元的,每 400元加 1分 | 10 | 每年最多加40分 | |
捐款 2001-10000元的,每 8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4001-20000元的,每 1600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10001-20000元的,每 10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20001-40000元的,每 2000元加 1分 | 10 | |||
捐款 2万元以上的,每 2000元加 1分; 捐物价值 4万元以上的,每 4000元加 1分 | 10 | |||
表彰奖励信息 | 受到县市级党委、政府及地市级部门表彰的 | 20 | ||
受到地级市委、市政府及省部级部门表彰的 | 30 | |||
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 | 6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 100 | |||
通报表扬信息 | 受到村(社区)和镇街部、门表扬的 | 2 | ||
受到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县市级部门表扬的 | 8 | |||
受到县市级党委、政府及地市级部门表扬的 | 15 | |||
受到地级市委、市政府及省部级部门表扬的 | 20 | |||
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 | 50 | |||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 | 80 | |||
诚信信息 | 联合激励信息 | 生态环境、建设、海关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 | 5 | |
统计、税务等部门发布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 | 10 | |||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 20 |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较高的 | 20 | |||
国家“互联网 ”监管信用预警等级较高的 | 20 | |||
品牌建设信息 | 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原产地标识企业、企业信用管理典型企业等品牌称号的 | 5 | 最高加20分 | |
技术水平信息 | 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称号或获得发明专利、著作权或商标注册的 | 5 | 最高加20分 | |
其他诚信信息 | 其他守信行为视情节加分 | 1至 5 | ||
失信信息 | 纳税缴费信息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 -5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80 | |||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8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公积金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的 | -50 | |||
弄虚作假信息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 -30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相关业务的 | -50 | |||
信用承诺信息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30 |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 -40 | |||
司法执行信息 |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200 | 最高减400分 | |
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 | -10 | 最高减20分 |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为被执行人的 | -5 | 最高减10分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已进行信用修复的 | -80 | |||
仲裁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失信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 1万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 1万元至 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 10万元至 5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处以 50万元至 10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处以 10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万元(含)以下的 | -2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万元至 5万元(含)的 | -3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万元至 10万元(含)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万元以上的 | -60 | |||
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 | -40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 |||
行业惩戒信息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警告的 | -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内通报批评的 | -1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公开谴责的 | -1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不予接纳惩戒措施的 | -2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劝退惩戒措施的 | -30 | |||
生态环境、建设、海关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单一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 | -5 | 最高减15分 | ||
统计、税务等部门开展的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 | -10 | |||
国家“互联网 监管”信用预警等级较低的 | -20 | |||
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较差的 | -20 | |||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 -20 | |||
其他失信信息 | 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10至-400 | ||
失信信息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工程质量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逃税骗税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恶意欠薪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合同欺诈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组织传销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无证照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围标串标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失信信息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生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危害国防利益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被认定为破坏国防设施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国家、省、济宁市和曲阜市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 -600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文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牵头制定了《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原则
开展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遵循综合性、一致性、审慎性、可追溯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用信息归集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监管部门提供的,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认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行积分管理,赋予每个市场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依据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指标进行加分、减分,形成综合评定结果。为准确反映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高到低,细分为a 、a、b、c、c-、d、d-七个等级。
(三)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同时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共用。
(四)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组织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及时调度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同时要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2023年2月23日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地方层面信用立法取得实质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化已取得积极进展,各领域信用顶层设计更加健全。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从我市层面来说,今年我市全面启动统筹推进美德曲阜和信用曲阜建设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我市重点工作推进。投入近500万资金升级扩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信用数据提质扩面,优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广泛应用。但由于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信用制度体系配套还不够完善,基础性和规范性文件亟待填补。因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擦亮“诚信曲阜”品牌,有必要制定社会信用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当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发挥好社会信用体系在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机制、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信用保障。
二、起草概况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班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学习研究了荣成、龙口和任城区等多个县市区的文件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次探讨并不断修改完善,于2022年12月初形成两个《办法》初稿。为广泛征求各镇街、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2023年1月9日至13日通过oa系统向12个镇街和38个部门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稿,共收到3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3条,并根据以上意见建议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两个办法主要内容
(一)《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十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信用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管、查询使用、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行为规范。
(二)《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附则。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诚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鼓励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各类市场主体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并细分为aaa、aa、a 、a、b、c、c-、d、d-九个等级。各类别、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诚信守法类包括aaa级、aa级、a 级、a级,aaa级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aa级分值为1020分至1049分,a 级分值为1001分至1019分,a级分值为1000分;轻微失信类为b级,b级分值为970分至999分;一般失信类包括c级、c-级,c级分值为900分至969分;c-级分值为801至899分;严重失信类包括d级、d-级,d级分值为701分至800分;d-级分值为700分以下。a级为市场主体原始基准等级。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行业监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应用进行了规定,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和服务措施。
2023年2月23日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于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征求关于《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截止到2023年3月24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2023年3月24日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曲阜市司法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曲阜市司法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市社会信用中心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市社会信用中心;市司法局;参与会签并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公民代表:济宁市人大代表、曲阜市人大常委、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佃玉,市政协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外事工作室主任陈志伟。
专家组成员为:
吴继芳,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行业领域专家)
翟永春,江苏新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行业领域专家)
宋 朋(政府法律顾问)
徐明莉(政府法律顾问)
孔令海(政府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社会信用中心局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针对社会公众、会签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展开了细致的、针对性的讨论。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5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曲阜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十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和附则。
二、专家组意见
(一)草案是否易导致社会稳定风险
否
(二)草案是否易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否
(三)草案是否易导致生态环境风险
否
(四)草案是否易导致财政金融风险
否
(五)草案是否易导致舆情风险
否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内容风险评估等级为可控。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2023年3月24日
曲阜市社会信用中心、曲阜市司法局于2023年3月24日在曲阜市司法局办公楼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市社会信用中心代政府起草的《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草单位市社会信用中心;市司法局;参与会签并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公民代表:济宁市人大代表、曲阜市人大常委、山东圣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佃玉,市政协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外事工作室主任陈志伟。
专家组成员为:
吴继芳,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行业领域专家)
翟永春,江苏新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行业领域专家)
宋 朋(政府法律顾问)
徐明莉(政府法律顾问)
孔令海(政府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社会信用中心关于草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针对草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针对社会公众、会签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展开了细致的、针对性的讨论。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5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草案主要内容纲要
《曲阜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十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信用结果应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和附则。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曲阜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第一条“文件法规”建议改成“文件精神”;
第二章第十一条“身份证号码”建议改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章第十二条(四)内容建议由与宣传部文明办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内容相一致。
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建议参考《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此句删除。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段内容建议删除。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段“应当”建议改为“可以”。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段“行政法规”建议改为“法规”。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建议删掉。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段建议删掉。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内容建议参考《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段“当事人”建议改为“申请人”。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建议将“市社会信用中心”删掉。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建议将“普通高等院校”删掉。
第五章第五十七条内容建议参考《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章第七十五条内容建议参考《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章第八十一条内容建议删掉。
第八章第八十三条最后一句内容建议删掉。
第九章建议只保留第一条,本章其他条款建议都删掉。
第十章第九十五条建议增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二)关于《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第一条建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顺序互换一下。
第二章第十条(一)“法院公布”建议改成“法院发布”。
第二章第十条(三)“被”“处以”建议删掉。
第二章第十条(十六)建议增加“上述行为经有关机关认定,并受到处罚”。
第二章第十条建议增加“(十七)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议删掉最后一句。
第三章第十八条建议调整顺序。
第三章第二十条建议分为两条表述。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建议删掉第二句和最后一句。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建议删掉“如出现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定个处罚”。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建议删除“侵权”两字,建议将“进行处罚”改成“追究责任”。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建议增加“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建议删掉“均可”“要求”,增加“相关规定”。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建议删掉。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内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
2023年5月6日,市长崔加清在市级机关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第十九届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
研究《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案 )》《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草案 )》。会议听取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原则同意汇报意见。会议议定:
(一)原则同意《曲阜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曲阜市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草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二) 注重顶层设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领域工作要求,建立完善行业信用建设制度规范,确保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科学完备、严谨统一、规范有序。
(三) 加强协调联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曲阜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要求,准确、公正、及时、完整地向市让会信吊中心提供本部门数据信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统筹协调工作。各镇街和部门单位要积极选取特色村(社区)、重点行业作为建设试点,做好与行业监管、惠民便企、基层治理等结合文章,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