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医疗救助条件及救助时限
1、申请医疗救助条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2)其它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
2、救助时限。根据医疗救助文件规定,符合救助条例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特殊情况(比如因连续治疗,或年底刚出院,未来得及申请的现象,可于次年第一季度申请救助)。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1、一站式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可在本辖区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低保户可在以下医院进行一站式救助:曲阜市人民医院、曲阜市中医院、曲阜市红十字会医院、曲阜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庄精神病院,曲阜市书院卫生院)(精准扶贫户已经在全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全部开通一站式救助。)
2、书面救助。其它救助对象和因其他原因未经“一站式”系统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需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窗口或病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家庭户口本、病人身份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核实申请人家庭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后,帮助其办理手续,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批。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住院救助标准。按文件要求,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救助对象,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保险规定的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最高限额11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救助限额8000元。(低保对象20类重大疾病,给予全救助(不封顶)。20类重大疾病是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全救助的标准是:1、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住院的合规花费,2、在济宁范围内医院住院)
2、门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门诊救助待遇。
(1)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在落实医疗保险机构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重点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200元以上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2)恶性肿瘤和白血病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腹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