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理念和要求
第一条 形象和声誉是执法队伍的权威来源。这种权威不是法律赋予的,也不是从职责中派生出来的,而是从每一个找法人员的言行举止中积累起来的。
第二条 执法人员具有了公众人物的特征,其一言一行均会受到他人的关注,此时,执法人员必须注意自己的形象言辞。
第三条 执法人员首先应当是一个文明人。因此,执法过程中,“你好”、“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应当成为执法人员的常用语。
第四条 执法语言以“平和”为美,执法人员只有把提好“待人热诚”和“处事冷静”的关系,才能达到“语言平和”的境界。
第五条 倾听是无声而有形的执法语言,耐心倾听既是执法人员谦虚、大度而又真诚的体现,又要求执法人员具有适可而止、善于引导的能力,因此,可以认为是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试金石。
第六条 执法语言要因人同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语言方式。此时,处事灵活、常识丰富、对工作彻底认识以及富有幽默感的执法人员会尽显优势。
第七条 执法语言要掌握分寸,恰到好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不能不说话,也不能多说话、失语和多言,要么不能达到执法目的,要么执法效果适得其反。
第八条 执法语言要有的放矢。要始终围绕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权利四个方面展开,漫无边际的语言内容不仅浪费时问、于事无补,而且往往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缠和争端。
第九条 准确到位是执法语言的关键。执法语言涉及依据、程序和当事人权利的部分,当以精确为第一要务,该说的一个字也不能少,不该说的一个字也不能多。
第十条 感染力是执法语言的灵魂,执法人员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当执法人员对其工作充满成就感时,这种感觉会通过与执法对象的对话感染他们,从而赢得理解和尊重。
第二部分 基本规范用语
第十一条 表明身份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我们是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亮证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这是我的执法证(亮证)。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或正在)进行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协助和
配合。
第十三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提供相关资料)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出示xxx证件(或提供xxx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纠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 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请遵守xx管理法规。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口头告知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xx款x项,依该法〔或条例或规定或办法或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条x款x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以xxxx(具体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你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不符合当场缴纳罚款规定,但违法行为
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数司款,请到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我们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第十八条 面对现场不能处理的情况和问题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进一步开展调查(或我们会将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遇当事人漫骂或有过激举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或你们)保持克制和冷静。
第二十条 表明身份之后,进行询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现在我们开始案件询问调查。在接受询问调查之前,你有权利申请我们回避;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我们调查。以上情况,你是否已经清楚?
第二十一条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签好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需要宣告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下面向你宣读《行政处同决定书》(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在送达回证上(或此处)签字。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有见证人见证,法律文书同样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录音(或摄像)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将进行录音(或摄像)。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答复当事人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成立,我们将子以采纳。或:对不起,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不成立(说明不成立的理由),我们将不予采纳。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暂扣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物品现依法归还给你,请清点查收,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或证件或资料)。
第三部分禁止性用语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交流时,使用称谓要恰当、文明,禁止使用轻蔑性、粗俗化的称词。
第三十条 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得谩骂当事人,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要严肃、认真,禁止使用敷衍性、误导性语言。
第三十二条 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要说清事理、辩明是非,禁止使用央求性、自责性语言。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辩解时,执法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禁止使用训斥性语言。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时,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处理、妥善化解,禁止使用粗暴性、挑衅性语言。
第三十五条 要求当事人签名、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时,执法人员要实事求是,禁止使用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第三十六条 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执法人员要申明立场和态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禁止使用挑衅性语言。
第三十七条 对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争执时,执法人员要明之以法、晓以利害,禁止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三十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说服教育时,执法人员要就事论事、秉公行事,不得转化矛盾,禁止使用推脱性、挑逗性的语言。
第四部分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执法语言须与执法文书配套使用,既相互呼应,又相辅相成,以达成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和谐统一。
第四十条 执法语言应当使用普通话。但在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抗法人员在少数场合使用方言,亦不在禁止之列。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